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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告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筛查规范临床专家共识》发布

  • 广东省眼健康协会
  • 浏览量:415
  • 发布时间: 2019-12-26
   

编者按

2019/12/26

【呵护光明,守卫希望】为促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稳步进行,践行“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的近视防控要求,切实提高全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生率。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眼健康协会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专业委员会重磅发布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筛查规范临床专家共识》。本共识是在国家卫建委组织制定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的基础上,结合近视科学研究、儿童青少年特征与临床辩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运行后达成的,旨在保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引导我省各地近视防控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以下是《共识》全文。

   

在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下,由广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组织启动了对全省18岁及以下的儿童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近视综合防控工作。据2018年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广东省的近视发病情况与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一样,都面临近视年轻化、低龄化趋势,且近视发展所致中、高度近视并发症增多(玻璃体变性、黄斑病变、视网膜脱离、青光眼等)的现实。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近视防控的阶段目标及2030年目标要求,如何从根源上降低新发近视,有效控制近视的发展和避免并发症,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临床上对近视发生的预防措施仅限于低浓度阿托品药物,但使用局限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近视发展的两个重要指标:等效球镜度和眼轴长度与中医体质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结合临床辨证,运用中医中药改善儿童中医体质以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展,为中医中药在近视防控,特别是预防近视发生方面探索一个新的、有效的干预途径。本共识是在国家卫建委组织制定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的基础上,结合近视科学研究和儿童青少年特征提出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运行后达成,旨在保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引导我省各地近视防控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此外,科普宣教需贯穿整个工作流程,各个步骤按照科学化、规范化进行,对于近视防控整体工作的推进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的近视筛查。筛查结果异常者,确诊需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

包括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

1.近视

当眼调节静止时,来自5米以外的平行光线进入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之前。

2.近视筛查

应用远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快速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6.眼轴长度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

负责进行筛查的机构须具备正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筛查人员须具有国家相关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筛查人员应穿着白大衣或工作服。

 

五、筛查设备

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视力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或是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视力表。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筛查所使用的相关筛查设备、器械,由筛查机构负责做好维护和保障工作。

 

六、校方工作

1. 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要提前做好课程调配、师生动员、学生或家长宣教、场地布置等保障准备工作;学校保健医生(或校医)、班主任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完成筛查工作。

2. 筛查前的1-2天,学校要组织完成国家卫建委发布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认定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附表1)及中华中医药学会认定的《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表》(附表2)相关信息的填写工作。

3. 筛查过程中,学校要安排教师维持好现场秩序。

 

七、筛查场所

1. 筛查场所的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2.筛查场所的室温和湿度应符合各种筛查设备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八、远视力检查

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

(2)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3)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米(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在被检眼(结点)前方2.6米处立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米。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

(4)视力表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Ocd/m2。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但光线应充足。

(5)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直射。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

 

2.检查要求

(1)检查视力前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询问是否有学生正在佩戴隐形眼镜(包括软镜和硬镜)或者夜戴角膜塑形镜,如有,应文字注明在记录表上(见附表1)。检查裸眼视力时,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摘去眼镜。为在进行近视筛查的同时做好后续眼健康服务,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还须检查戴镜视力。

(2)受检者从室外进入检查室时,应有15分钟以上适应时间,不能立即测试。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斜视、偷看、往前伸。检测人员应注意监督提醒。

(4)使用遮眼板时,要提醒受检者不能压迫眼球,以免影响视力。

(5)受检者不宜在紧张视近工作、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即刻检查视力。

(6)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可计入近视样本。

 

3.检查方法

(1)远视力检查须两眼分别进行,先测右眼再测左眼。提醒受检者用手掌或遮眼板遮盖一眼,检测人员用指示杆从第一行的最大视标(4.0行视标)开始,自上而下,由大到小逐行检查,要求受检者在5秒钟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视标的缺口方向,受检者说对的最后一行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即为受检者该眼的视力。

(2)每行通过的标准是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3个),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3)如果受检者在5米处不能识别视力表4.0行视标,则让其逐渐向视力表走近,直至刚能识别4.0行视标为止。记录被检眼与视力表的距离,用4.0加上不同距离相应的校正值,记录为受检者的视力。例如,受检者在4米处刚能识别4.0行视标,4米处校正值为-0.1,则4.0-0.1=3.9,其被检眼视力记录为3.9。不同距离的视力校正值见下表:

     

(4)若在小于1米处仍无法看清最上一行视标,视力记录为0.0。

 

九、屈光检测

屈光检测应采用客观检查法,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建议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检测。

(1)每日筛查开始前,应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矫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

(2)每只眼应各测量3次,取3次结果的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3)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摘去眼镜后再进行电脑验光。

(4)对于调节能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的学生,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

(5)屈光检测应采用实测值,不能以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6)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需用文字备注说明。

(7)屈光度检查结果打印后,应黏贴在记录表上,同时将左、右眼的屈光度均值记录到表格中的对应位置。

 

十、近视筛查标准

裸眼视力<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0.50D。


十一、筛查程序

按照国家对近视防控的工作要求,《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复测检验记录表》以及《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表》等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范本。相关人员在使用前要详细阅读使用说明。

筛查医师和学校师生在填写《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和《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表》时,应保证字迹工整、清晰易辨,并确保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筛查医师要核对受检学生或儿童的班级、姓名、性别等信息后,方可开始筛查。

在视力筛查过程中,筛查人员应随时核查《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是否合格,如发现记录中存在缺项、模糊、错误,或推测数据有疑问等情况,应指令填写人员进行改正,或安排补测、重测,确保信息完整、有效。

得出视力筛查结果后,筛查人员应及时将结果填写在《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中。

 

十二、数据记录与结果告知

筛查人员应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双眼裸眼视力、双眼球镜度数、柱镜度数、轴位等结果。

筛查医师负责筛查过程中识别学生及儿童常见的其他眼部疾病,发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上睑下垂、倒睫、瞳孔区发白、斜视、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时,及时记录并给出转诊或复诊建议。

筛查后,筛查机构应及时给出结果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转诊复查的对象应发放《复查告知书》;检查结果判断为正常时,也应反馈给学生家长。

 

十三、建立学生眼健康档案

调查工作结束后,《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和《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表》由负责检查的相关机构妥善保存。

承担检查任务及参与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须做好受检学生、儿童个人信息及视力筛查结果等的隐私保护工作。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利用调查便利条件进行商业宣传或营利活动。

     

附表1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

    省(市):             
    县(区、镇):            

监测点:□(1城;2郊) 
学校名称(盖章): 

     
     

注:1.戴镜视力指佩戴自己现有的眼镜看到的视力水平。

2.“电脑验光”中,“球镜”为近视或远视度数,负值为近视,正值为远视;“柱镜”为散光度数;轴位为散光的方向,有散光度数才会有散光轴位。

3.本次电脑验光为非睫状肌麻痹下验光进行近视筛查,结果不具有诊断意义。

※附表1引自: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


附表2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表

     
     
     
     
     
     
     
     
     

※附表2引自:中华中医药学会


声明

本共识为专家意见,为临床医疗服务提供指导,不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医疗标准,也不是为个别特殊个人提供的保健措施;本文内容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厂商无经济利益关系。

 

 

顾   问:

卓业鸿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起草组专家成员:

李东豪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汪建涛  深圳市眼科医院

林小铭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庞   龙  广东省中医院

黄学林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曾   锦  广东省人民医院

岳丽菁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张国明  深圳市眼科医院

梁   纳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俞晓艺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形成共识意见的专家组成员(排名按照姓氏笔画):

万鹏霞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于   健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于   强   东莞光明眼科医院

王   蓉   广州市中医院

王   铮   广州爱尔眼科医院

卢亚梅   清远市人民医院

龙心光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朱   敏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安美霞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许钟毓   揭阳市人民医院

江   波   茂名市人民医院

沙翔垠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陆晓和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吴君舒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杨为中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杨  晓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陈子林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陈一兵   中山市中医院

陈浩宇   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李瑞庄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李乃洋   中山市人民医院

李仁芳   河源市人民医院

李虹霓   汕头市中心医院

李始群   阳江市人民医院

李志强   梅州市深梅眼科医院

张   敏   东莞市人民医院

张少斌   汕头博德眼科医院

张世华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邹秀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

吴   辉   河源光明眼科医院

罗小玲   深圳市人民医院

周少博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孟繁剑   佛山市中医院

项道满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钟敬祥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凌士奇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晏世刚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唐犀麟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候光辉   珠海市人民医院

夏朝霞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夏鸿慧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

莫正政   广东民生眼科医院

梁柱平   云浮市人民医院

黄   波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

黄进雄   阳江市中医院

程   浩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曾素云   东莞市儿童医院

曾广川   韶关粤北人民医院

彭   超   江门市中心医院

韩   冰   深圳华厦眼科医院

蓝育青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赖江峰   梅州市人民医院

臧   晶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蔡   莉   深圳大学总医院

谭荣强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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